教宗方济各举行了一次公开接见活动,期间他质疑了«律法»的作用,并评论了圣保罗写给加拉太人的书信:«圣保罗教导我们,«应许之子»(加尔 (4:28),因着对耶稣基督的信,他们不再受律法的捆绑,而是蒙召过福音中那充满挑战却又自由的生活。然而,律法依然存在。因此,在今天的教理讲授中,我们要思考:根据《加拉太书》,律法的角色是什么?在我们所听到的这段经文中,保罗认为律法如同训蒙师傅。这是一个美好的比喻,值得我们去理解其真正的含义。.
«教宗说:»使徒保罗似乎在暗示基督徒,要将救恩史,以及他们个人的历史,分为两个阶段:成为信徒之前和接受信仰之后。耶稣的死亡和复活事件是核心,保罗宣讲这一事件是为了唤醒人们对天主子——救恩之源——的信仰。因此,从信奉基督开始,就律法本身而言,存在着«之前’和“之后”。之前的历史是由“在律法之下’所决定的;之后的历史则是跟随圣神的指引而活的(参见……)。” 加尔 5:25)。这是保罗第一次使用“在律法之下”这个表达。其潜在含义是指一种消极的奴役状态,类似于奴隶的处境。使徒保罗明确指出,当一个人“在律法之下”时,他就如同被“监视”或“封闭”一般,受到一种预防性的监管。圣保罗说,这种监管持续了很长时间,直到人活在罪中为止。.
«使徒保罗在写给加拉太人的信几年后,又在写给罗马人的信中,更系统地阐述了律法与罪之间的关系。简而言之,律法旨在界定过犯,使人意识到自己的罪。然而,正如常识所表明的,律法最终反而会刺激过犯。因此,他在写给罗马人的信中说:«因为我们属肉体的时候,律法激发了肉体的私欲,这私欲在我们肢体中发动,以致结出死的果子。但如今,我们既脱离了律法»(7:5-6)。保罗简洁地阐明了他对律法的看法:«死的毒钩就是罪,罪的权势就是律法»(哥林多前书 15.56)。.
«在此背景下,»方济各继续说道,«律法所确立的教育者角色才得以充分体现。在古代的学校制度中,教育者并不承担我们今天赋予他的职能,即监督男孩或女孩的教育。当时,他只是个奴隶,他的工作是护送主人的儿子去见老师,然后再送他回家。他必须保护儿子免受危险,并看管他,防止他做出不当行为。他的主要职责是管教。当年轻人成年后,教育者的职责也就结束了。».
«圣保罗用这些术语来指称律法,可以阐明律法在以色列历史上所扮演的角色。 托拉 这乃是上帝对其子民的宽宏大量。诚然,它也具有限制性,但同时,它也保护了他的子民,教导他们,管教他们,并在他们软弱时扶持他们。这就是为什么使徒在描述未成年阶段时反复提及:«继承人未成年的时候,虽然拥有一切,但他与奴隶并无二致;他要受监护人和管家的管束,直到他父亲所定的日期。同样,我们未成年的时候,也受世俗的规条的奴役。»(加尔 (4:1-3)。总而言之,使徒坚信律法固然有其积极的功能,但其效力是有限的。律法的有效期不能无限延长,因为它与个人的成熟和自由意志息息相关。一旦获得信仰,律法的预备价值便告一段落,必须让位于其他权威。.
最后,教宗方济各强调:«关于法律价值的教导非常重要,值得我们认真思考,以免产生误解和采取错误的做法。我们应该扪心自问,我们是否仍然生活在一个需要法律的时代,或者相反,我们是否意识到自己已经蒙受恩典,成为天主的子女,从而生活在爱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