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宗方济各最近更新了 关于最严重罪行的规定由信理部负责。. 这些规范通常被认为是规范神职人员性侵罪行的准则,但其适用范围并不局限于此。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规范最初由教宗若望保禄二世于2001年颁布,后经本笃十六世修订,如今又由教宗方济各修订。.
除了上述罪行外,这些规范还涉及危害信仰的罪行,例如异端邪说、叛教和分裂。它们还规范了亵渎圣体圣事的罪行,例如亵渎祝圣过的圣体圣事;以及亵渎告解圣事的罪行,例如赦免违反第六诫罪的同谋或记录告解内容。.
为什么需要更新?实际上,教宗方济各并没有引入新的罪行,因为对比阅读之前和现行的规定就会发现,罪行并没有改变。.
这些修改主要集中在程序方面,以便与罗马教皇在刑罚方面做出的最新修改保持一致。.
同样,新规则澄清了一些模棱两可之处,以期更好地伸张正义,保障辩护权。.
与法典改革相协调
首要的必要改变是更新有关严重犯罪的规则,使其与教宗通过宗座宪令对《天主教法典》第六卷所作的修订相一致。 帕西特·格雷根·戴. 基于同样的原则,12月3日和6日颁布的《圣玛丽亚公议院令》(Rescripta ex Audientia Ss.mi)中的一些修改也被纳入其中。这些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此前已对若望保禄二世和本笃十六世颁布的规范进行了修订。.
过程之间的区别
第二个较为重要的变化是司法程序和非司法程序之间的界限更加清晰。这一点体现在,两者都有各自的章节来规定何时可以使用哪种程序,尽管实际上,后者严格意义上并非程序,而是一种行政程序。.
就此而言,新规则似乎将这两种程序作为两种可替代的途径提出,摒弃了司法程序是常态,而非司法或行政程序是例外的观念。.
辩护权
第三项变化涉及被告的辩护权。一方面,无论是在司法程序还是非司法程序中,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都已延长。.
另一方面,规定被告(该规则使用了“被告人”一词,我们认为在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中,这个词并不十分合适)必须由律师代理,这为辩护权提供了更大的保障。.
最后,可以预见的是,在诉讼程序的任何阶段,当犯罪事实得到明确证实,且被告有机会为自己辩护时,可以将被告逐出神职人员行列的可能性,以及解除独身或宗教誓言的可能性,提交给教皇决定。.
在这些情况下,评估相关规范并非易事。无论是信理部还是教区法庭,司法系统都需要时间和耐心,才能以公正的原则,妥善运用这些规范,同时兼顾保护权利的原则——即确保权利可能受到侵犯者的权益得到保护,以及教会中每位信徒都享有的程序保障,包括自我辩护的权利。.

